您好!欢迎访问沈阳汇智医院网站!
就诊时间:08:00--16:00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就医指南

关于我们

“以病人为中心,满意在医院”是我们的服务宗旨

关于禁止利用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机会骗取医保基金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0-11  阅读: 次  

从2024年1月1日起,沈阳正式实行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建立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就医待遇将提高至12000元的年度限额。为防止利用门诊待遇套取医保基金,甚至非法收购、销售药品造成基金损失,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公安局特此通告: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不得利用享受医保待遇转卖药品非法获利。如医保部门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实施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行政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提供便利;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不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如医保部门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予罚款、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非法收购、销售药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医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医保基金神圣不容侵犯。社会各界对于发现利用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机会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可通过辽宁省12345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平台及拨打110等渠道向医保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20万元!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沈阳市公安局

2024年1月1日

 


  下一篇 :没有了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