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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患者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11  阅读: 次  

医保患者因病诊就诊,请您遵守以下规定:


1、参保人员使用门诊统筹需符合疾病诊断标准。


2、参保人员住院需符合住院标准和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病种目录。


3、办理住院手续时,交纳住院押金1500元,市医保患者住院起付标准200元(特殊住院除外),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15%,但递减最多不超过2次(即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170元,第三次144.5元)。


4、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市医保在职人员6%,退休人员3%。


5、参保患者入院时医院应提示患者或家属出示医保卡或电子医保码,及身份证。


如因急诊、急救或网络不通等特殊原因当时未能用医保卡入院,患者或其家属应向医院声明其患者为参保人员,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医保卡拿到医院补办医保住院手续;或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医保中心联系、备案并协同解决。


如因欠费等原因医保卡封锁则住院费用自理。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不出示医保卡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6、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入院,或让患者自费入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不得让参保患者到门诊交款做各项检查或取药。


7、参保患者住院治疗不允许“挂床”(即患者办理入院后不住在医院,回家或上班的)。


8、参保人员医保卡不得外借。如发现冒名顶替住院者,发生的费用全部自负、停止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医保患者出院时医院应向其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患者对费用情况有疑问时医院应负责解释。


10、医院专家认定已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患者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拒不出院者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完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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