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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发布时间:2024-10-11  阅读: 次  

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如持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缴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门、急诊待遇

 

1、急诊: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

 

2、门诊慢特病:

 

1)病种范围


特殊病病种: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瘤(放化疗)、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镇痛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基因1b型)、慢性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血友病重型、血友病中型、血友病轻型、严重精神障碍、艾滋病、耐药性结核病、白血病(放化疗)。

 

其他病种: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乙型肝炎、恶性肿瘤(辅助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脏疾病、垂体瘤、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麻痹、癫痫、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多发性肌炎/皮肌炎、心肌梗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术后抗栓治疗、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状态、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状态、结核病(普通型)。

 

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特殊病中透析比例为92%,其余病种85%;其他病种比例为在职75%,退休85%。

 

3)认定:患有门诊慢特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完整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院认定专家审核合格后由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给予门诊慢特病待遇。

 

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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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的费用)。


精神病、急慢性传染性肝炎、浸润型肺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艾滋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淮;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每年只需交纳首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人群: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承办单位: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补偿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门(急)诊抢救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 (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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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在我市办理异地备案。异地就医时持本人开通医保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特殊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由市医保中心按照本地目录范围、支付标准受理报销业务。相应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款由承办商险公司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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